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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内蒙古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19141 发布时间:2016-12-22 发布者:hmadmin

蒙价评协[2016]2号


各会员单位:

《内蒙古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经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此管理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辖区内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的审批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专业人员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四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应当加入价格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价格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七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自愿加入评估行业协会,并在行业协会登记注册,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八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可根据社会和市场需要,分为不同专业和不同等级。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专业及等级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不断提高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人员,不得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十六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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