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
蒙价评协[2016]3号
关于实施《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会费
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费的收缴与使用,保障协会依法正常顺利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协会会员会费按照以下缴费标准执行:团体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第四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在自愿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的会费缴纳额度;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会员(单位)自愿以提高缴费水平、捐资、赞助等多种方式为协会提供支持。
第五条 会费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交到协会指定账户,由协会统一出具正式收据。
第六条 会员应及时按标准主动缴纳会费,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费使用范围包括:办公场所租金、工作人员工资、日常业务开支、年度工作会议开支等(不包括会员参加年度会议的交通食宿费用和本会组织相关专业会议、培训活动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 会费开支实行领导(会长)负责制,专人审批,厉行节约,量入为出。
第九条 会费收支应公开透明,协会秘书处应每年向常务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