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
蒙价评协【2017】001号
关于实施《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为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统一价格评估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现制定了《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为规范(试行)》,请依照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为规范(试行)》
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为规范(试行)
1 总则
1.1为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统一价格评估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结合内蒙古地区价格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依法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各类案件中的价格不明的、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社会机构及自然人委托的其他标的物进行价格评估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
价格评估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价格评估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为准则,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为依据。
2.2公正原则。价格评估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社会机构和个人的干涉,评估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价格评估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3 程序
程序包括价格评估程序、补充价格评估程序、重新评估程序和复核程序。
3.1价格评估。价格评估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受理;指定价格评估人员;制订工作方案;实物(实地)勘验;价格评估调查;分析测算;撰写价格评估报告;审核价格评估结论;完成价格评估报告书;送达;归档。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评估;终止价格评估。
3.1.1受理。价格评估机构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价格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评估。
3.1.1.1价格评估委托书应包括:
1.价格评估目的;
2.价格评估标的名称和数量;
3.价格评估标的描述;
4.价格类型;
5.价格评估基准日;
6.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7.委托日期;
8.联系人、联系方式;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1.1.2价格评估委托书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委托方公章,自然人委托的,应有自然人亲笔签名或授权代理人亲笔签名。
3.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可不予受理:
1.委托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2.相关材料不齐全,或经书面通知补充材料后,仍然达不到受理要求的;
3.委托书或相关材料未加盖委托方公章的或亲笔签名的;
4.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评估报告而未提供的;
5.委托价格评估时,价格评估标的灭失或与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委托方不能确定其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状况的;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
7.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1.1.4除本规范3.1.1.3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价格评估机构应受理。
3.1.2指定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在受理价格评估后,应指派价格评估人员组成价格评估小组进行价格评估。
价格评估小组人员应在2名或2名以上,需持有相应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3.1.2.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应回避:
1.与价格评估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该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2.与价格评估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3.1.2.2价格评估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决定。
3.1.3制订工作方案。价格评估小组应制订包括价格评估工作步骤、时间进度安排和技术路径等内容的工作方案。
3.1.4实物(实地)勘验。价格评估人员应对价格评估标的或相关的场所进行勘查、验证或考察,并进行记录。
3.1.4.1价格评估小组应要求委托方协助并参加勘验,有必要的,可要求委托方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场,并配合勘验。
3.1.4.2对价格评估标的类型复杂或数量较大的,可分类勘验或抽样勘验。
3.1.4.3勘验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法定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3.1.4.4 必要时,应要求委托方补充提供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
3.1.4.5勘验结果与委托内容不符时,应要求委托方书面予以明确或重新出具委托书。
3.1.4.6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价格评估标的状况,应要求委托方予以明确。
3.1.4.7价格评估小组人员应填写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委托方、到场的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评估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1.5价格评估调查。价格评估人员应采用多种方式调查了解与价格评估相关的情况。
3.1.5.1价格评估人员应做好调查记录并签字,同时可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记录上签字。如被调查人未签字,价格评估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1.5.2调查时咨询相关专家的,应要求专家在咨询意见上签字。如专家未签字,价格评估人员应在咨询意见上载明情况,咨询意见的使用不受影响。
3.1.6分析测算。价格评估小组应整理分析实物(实地)勘验和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数据处理,按照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并形成书面的测算说明。
3.1.7撰写价格评估报告书。价格评估小组应按规定对价格评估过程和结果进行阐述,并形成书面结论。
价格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为:
1.价格评估标的;
2.价格评估目的;
3.价格评估基准日;
4.价格定义;
5.价格评估依据;
6.价格评估方法;
7.价格评估过程;
8.价格评估结论;
9.价格评估限定条件;
10.声明;
11.作业日期;
12.价格评估机构;
13.价格评估人员;
14.附件。
对于价格评估技术路线复杂的,可附价格评估技术报告。
3.1.8价格评估结论审核。价格评估机构应对价格评估进行初步审查和内部审核。
3.1.8.1初步审查由承办该项价格评估的部门负责人主持。
3.1.8.2内部审核由价格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持。
3.1.9完成价格评估报告书。价格评估机构应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文稿进行文本制作并签字或盖章,形成价格评估报告书正式文本。
3.1.9.1价格评估报告书需由价格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
3.1.9.2具体承办的价格评估人员需在价格评估报告书上签字或盖章。
3.1.10送达。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要求,采用以下方式将价格评估报告书递交委托方。
3.1.10.1价格评估报告书送达方式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
3.1.10.2价格评估报告书直接送达委托方时,应要求委托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及份数。
3.1.10.3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凭证作为送达回证,其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1.11归档。价格评估人员应将反映价格评估全过程的各种材料和文书进行整理,及时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年终时相关资料应全部交档案管理部门。
归档材料主要包括:
1.价格评估报告书正文;
2.价格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批件;
3.价格评估测算说明;
4.价格评估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5.实物(实地)勘验记录及相关材料;
6.价格评估调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7.价格评估结论审核记录;
8.送达回证;
9.价格评估工作程序单;
10.其他。
3.1.12中止价格评估。在价格评估进行过程中,遇有某种情形,价格评估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价格评估机构可决定暂时停止价格评估。
3.1.12.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价格评估:
1.委托方书面提出中止的;
2.价格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协商中止的;
3.委托方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4.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评估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3.1.12.2价格评估中止的,价格评估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原因。
3.1.12.3中止价格评估前提条件消失,且符合原受理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应恢复价格评估,并通知委托方。
3.1.13终止价格评估。在价格评估进行过程中,遇有某种情形,价格评估已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价格评估机构可决定终止价格评估。
3.1.13.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价格评估:
1.委托方书面提出撤销或终止价格评估的;
2.受理后发现评估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导致不能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且委托方不能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评估无法继续进行的;
4.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评估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3.1.13.2价格评估终止的,价格评估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原因。
3.2补充价格评估。委托方增加了与原价格评估相关的新的委托内容,或原价格评估机构认为需要对原价格评估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原价格评估机构应进行补充价格评估。
3.2.1委托方新增的委托内容与原价格评估无关的,原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受理补充价格评估。
3.2.2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委托方可按价格评估程序重新委托评估。
3.2.3补充价格评估报告书主要包括:
1.补充价格评估原由;
2.补充价格评估内容;
3.补充价格评估结论;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2.4补充价格评估程序应符合本规范中价格评估程序的规定。
3.3重新评估。委托方新增的委托内容与原价格无关的或对原价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委托原价格评估机构或其他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3.4复核。委托方对价格评估结论有异议,经询问回复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程序由委托方申请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受理。
4 方法
价格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价格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标的、评估目的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评估,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评估结论。
4.1市场法
4.1.1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及3个以上与价格评估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可比实例和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评估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评估标的价格的方法。
4.1.2适用条件
1.有一个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
2.参照物及其与价格评估标的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可搜集到。
4.2成本法
4.2.1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评估时,按照价格评估标的评估基准日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评估标的价格的方法。
4.2.2适用条件
1.应具备可采用的成本资料;
2.各种损耗可以量化。
4.3收益法
4.3.1收益法,是指将价格评估标的在未来的预期收益,按设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价格评估标的价格的一种方法。
4.3.2适用条件
1.价格评估标的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2.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衡量;
3.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4.4专家咨询法
4.4.1专家咨询法,是专家利用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价格评估标的价格进行判断,并用于价格评估人员从事价格评估时参考的一种方法。
4.4.2适用条件
1.评估标的属性特殊、专业性强;
2.评估标的没有或少有市场交易,不具有独立、连续获利能力;
3.评估标的价格不主要取决于成本,其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可比性差;
4.价格评估难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时方可采用此方法。
5 档案管理
5.1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价格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5.2价格评估资料应在价格评估工作结束后一个季度内归档。
5.3归档的各种价格评估资料,应编写档案索引,并按价格评估项目分别立卷归档,按一定顺序编号存放。
5.4价格评估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管期满,评估档案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影响的,价格评估机构应继续保管。有历史和研究价值的,应当长期保管。
5.5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价格评估工作档案;委托方履行职责需要了解价格评估情况,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查阅价格评估工作相关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司法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了解价格评估情况,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查阅价格评估工作相关档案。查阅档案时,涉及保密事项的,查阅人应承担保密责任。
5.6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价格评估工作档案,价格评估机构应编造清册,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销毁。
5.7法律法规在档案管理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职业道德
6.1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出具任何虚假价格评估结论。
6.2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应保持价格评估的独立性,严格按程序办事。
6.3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公开或泄漏给他人。
6.4价格评估机构应遵守价格评估收费管理规定。
6.5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进行价格评估。
6.6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方或案件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价格评估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和礼金等。
7 责任
7.1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7.2价格评估机构对留存的评估标的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7.3价格评估人员非主观故意造成价格评估结论失实,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7.4由于委托方提供材料有误造成价格评估结论失实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7.5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违反本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出具虚假价格评估结论的;
2.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3.泄露价格评估工作中的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利用在价格评估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评估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8 附则
8.1本规范由内蒙古价格评估行业协会解释。
8.2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